地方政府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角色偏差与归位
立法上,地方政府以“监督者”的角色定位,在工资集体协商的筹备启动和协商商谈阶段发挥辅助作用,在协议审查和协议履行阶段发挥主导角色.实践中,地方政府以“推广者”的实际运行,着力于工资集体协商的筹备启动和协商商谈,而对协议审查和协议履行相对忽视.地方政府的角色偏差会导致工资集体协商协调劳资关系、完善工资决定机制的功能发生扭曲.回归“监督者”的定位,需要恪守协约自治下的政府角色,对协商过程各阶段的行为进行规制.
工资集体协商、政府角色、监督者、推广者
2014-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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