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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东北应慎用资源税的优惠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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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可根据当地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实施降低不超过30%幅度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同时该<通知>还明确,对因降低资源税税额标准而减少的收入,由地方自行消化解决.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开采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国务院还规定,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作为政府实施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源税优惠政策在引导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特别是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现行资源税优惠政策过多过滥,存在不少问题,同时也带来不少危害,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振兴东北、资源税、减免、优惠政策、老工业基地、东北老工业、税额、矿山、低丰度油田、液体盐、纳税人、开采、固体盐、财政承受能力、有色金属矿、市人民政府、人民共和国、规范和完善、自行消化、自然灾害

F8(财政、金融)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43-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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