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920X.2005.01.014
死刑核准权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根据我国国情,死刑制度还必须继续实施一段相当长的时间,但是,必须坚持"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第一次"严打"期间,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将"五类治安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给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实践证明弊多利少,建议尽快废止.同时,由最高人民法院法直接判决死刑的案件,也应当进入"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核准权、五类治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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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6(法学各部门)
2006-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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