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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24.01.015

论被监护人侵权之诉的被告:兼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七条

引用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的规定,被监护人侵权之诉中应将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该内容与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相悖的同时,也背离了司法解释的制定规则.从立法出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所确立的监护人责任应为严格的个人责任,受害人应以监护人为单独被告提起被监护人侵权之诉.但现行实体法规定存在监护人责任过重,各个主体之间权益不均衡的问题,不利于现代侵权法预防功能的实现.基于此,应当以年龄为形式标准确立未成年人民事责任制度,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有为其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能力,应当作为侵权纠纷的适格被告.

被监护人侵权、监护人责任、当事人适格、必要共同诉讼、民事责任能力

39

D925.1(中国法律)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23SKGH008

2024-0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4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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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3275

41-1420/Z

39

2024,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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