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24.01.008
法定犯时代附属刑法立法模式之提倡
我国曾在刑法典之外存在大量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并且事实上发挥了入罪、重刑等功能,但法定犯时代的积极刑法观却与此无关.在单一刑法典立法模式下,法定犯与前置法的隔离导致刑事立法的单调化,其频繁修订动摇了刑法典本身的稳定性;过高的修订成本导致其不能及时回应法定犯时代的社会现实,而最终由司法解释被迫"造法"补漏的做法,更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背.附属刑法模式的运用能够解决以上问题,实现多元化、稳定化、明确化等功能;并且附属刑法立法模式的适用障碍在今日已经消除,可以作为法定犯时代的重要立法模式选择.在具体设计上,附属刑法与刑法典的制定主体相同,但主要调整不含伦理谴责的法定犯,并可广泛吸收现有体系外的刑罚制度.
刑法典、法秩序统一原理、法定犯、附属刑法、解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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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北京市法学会青年课题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体系研究项目BLS2023C002
2024-0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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