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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23.04.011

受领他人错误汇款无罪论的教义学展开——兼及"价值返还"救济之提倡

引用
对狭义的受领错误汇款行为的处断,"有罪论"在理论中居于通说的地位.受领他人错误汇款既不符合侵占罪的对象要求,也不符合"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难以构成侵占罪.在柜台上支取款项的行为,既未达到诈骗罪所要求的程度,也未使银行工作人员"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不应构成诈骗罪.受领人没有非法转移对现金的占有,银行并未遭受财产损失,因而也不成立盗窃罪.从民法上看,错误汇款人是该笔款项的所有权人,但其不能对他人无权占有的行为任意进行私力救济.根据缓和的"违法一元论",民法上的合法行为在刑法中也不应被评价为犯罪行为.为了保证错误汇款人迅速得到救济,可以在我国提倡"价值返还"救济路径.

错误汇款、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价值返还

38

D924.35(中国法律)

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项目FZFK22-05

2023-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9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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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3275

41-1420/Z

38

2023,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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