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21.04.006
犯罪协作视域下破解人脸识别认证行为的刑事规制
人脸识别认证作为有效的个人身份核验方式,应用场景日趋丰富.建立在产业化分工协作基础之上的破解人脸识别认证利益链映射出异于"共犯—正犯"中心化结构的犯罪协作参与模式,形成扁平化的链式协作犯罪形态.网络帮助行为的法益损害倍增、上下游之间意思联络弱化使得破解人脸识别认证行为与关联犯罪实行行为难以认定为传统共同犯罪,具有不同于帮助犯的独立性.在司法层面引入片面共犯归责模式无法准确评价网络帮助行为的刑事责任,直接通过立法将其正犯化更有利于归责的实现,对具有高度抽象危险的破解人脸识别认证行为有必要适用单独正犯归责模式进行预防性规制.选择规制路径应区分破解方法的技术性质及法益侵害内容作类型化处理,图像合成型破解行为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据抓包型破解行为适用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破解人脸识别;犯罪协作;网络帮助行为;片面共犯;正犯归责;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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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6(中国法律)
本文是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网络智能时代个人信息泛在泄露与刑法有效保护研究";受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2021年重点课题"未成年人网络信息权保护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院2019年网络法治理论研究项目"互联网企业经营行为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界限"
2021-09-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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