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21.03.014
刑事值班律师阅卷权研究
我国值班律师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其是否具有辩护人地位.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值班律师履行的是法律帮助职权,而非辩护职权.但是这并不妨碍其具有阅卷权,阅卷权并非辩护人独享.为了保障无辩护人的被追诉人的知情权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利运行,值班律师具有阅卷的必要性.阅卷应当成为值班律师可选择适用的权利.完善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应当进一步明确其阅卷的时间起点、丰富其具体方式、界定其案卷范围并完善其便利条件.
值班律师、阅卷权、辩护人、法律帮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36
D925.2(中国法律)
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优秀青年项目16B261
2021-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32-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