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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20.06.006

“主渠道”定位下的行政复议“司法化”反思——兼谈行政复议的改革方向

引用
“主渠道”与“司法化”代表了我国既往行政复议改革的两条主线,但二者之间实则存在紧张关系.与生发自国家实际治理需求的“主渠道”定位不同,“司法化”的改革主张主要来自学界的理论推演.从理论上看,“司法化”观点的形成源于学界对“司法控权”模式的过度推崇和对西方类似制度的简单描摹,而非出自于我国现实的国家治理需求;从实践上看,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从建立伊始就内含着司法基因,且随着持续改革,其司法特性愈加鲜明,但这并未激发出预期的实践效果.分析发现,“司法化”实际上并不利于行政复议“主渠道”的实践确立,因而无法实现国家对行政复议的治理期望.在“主渠道”定位被国家重申为复议改革长期目标的情况下,本轮改革应当把握行政复议的治理属性,确立改革的效率导向,以与行政诉讼“趋异”而非“趋同”为主要方向设计复议制度,推动复议与诉讼的“优势互补”,避免“制度竞争”.

司法化、主渠道、行政复议改革、司法控权、治理

35

D922.112(中国法律)

本文是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复议法修改的影响研究”项目编号:16SFB3012

2020-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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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95-3275

41-142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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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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