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20.03.007
利益平衡视角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构建
非破产情况下,债权人是否受章程约定的股东出资期限限制,争议较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具体情形,在结论上值得商榷,在形式上限制了司法的张力,削弱了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从促进社会投资、激发社会经济发展活力出发,为便宜公司设立而作出的股东出资安排,不能成为弱化债权人保护的依据.在公司资产不足以对外清偿债务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符合公司法基本价值取向.但在具体适用时要兼顾公司自治的需求,原则上应当区分债权人的不同类型,并允许股东提出出资期限合理性抗辩,以实现效率、公平等价值的动态平衡.
认缴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公司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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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2(中国法律)
本文是2017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公司资本制度变革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7085
2020-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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