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9.01.015
正犯具体错误时的共犯归责
当正犯产生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时,对于共犯的归责应当以刑法谦抑性的理念为指导,坚持共犯从属性说,先对正犯的行为予以归责,在此基础上将正犯行为的违法事实归属于共犯.当正犯出现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时,对正犯本身的归责应采具体符合说.对教唆犯则应当予以不同的类型化认定.当正犯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时候,教唆犯与正犯在主观上均成立故意.当正犯的行为对象是特定的时候,具体应当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当正犯成立故意时,共犯应当被认定为过失;二是正犯与共犯在主观上均被认定为故意.此外,对于教唆自杀和帮助自杀的特殊情形,尽管其不同于从正犯到共犯的一般归责逻辑,但也应当根据具体事实,参照正犯与共犯的归责逻辑,分为不同的情形对其予以类型化地认定.
正犯、错误、归责、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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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1(中国法律)
201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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