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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19.01.014

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及立法走向

引用
终身监禁的性质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但表现为死缓和无期徒刑的执行方式.司法实践中,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的适用条件之间的界限本来就非常模糊,要在两者中间试图再为终身监禁确定独立的适用条件几乎不可能.既然终身监禁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那么其适用条件也应与死刑立即执行基本相同.对于原本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应以终身监禁替代之.终身监禁是为了应对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存废的两难困境,协调处理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引渡所面临的难题而作出的制度安排.因此在立法上,应将其仅限于贪污受贿犯罪,而不宜扩大至其他犯罪.

终身监禁、死刑替代措施、死缓、贪污受贿罪

34

D924.392(中国法律)

201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1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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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95-3275

41-1420/Z

34

2019,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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