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8.05.014
不能未遂与可能未遂的处罚根据
从刑事政策角度而言,是否处罚不能未遂以及对之给予何种程度的处罚,无论在德国还是在世界范围内,都是极富争议的[2].不能未遂的两类主要情形是工具不能未遂和对象不能未遂[3].第一类情形,如行为人误以为手枪已上膛,以杀人的故意扣动扳机.第二类情形的案例则是,行为人朝预想的睡在床上的人开枪,不过事实上该人不久前已因心脏病死亡.在理论上,这两类不能未遂也可能同时发生,比如,行为人企图射杀某人时,没能认识到该人已经死亡且他自己的手枪也没有上膛.
不能未遂、重大无知、主观未遂论、印象理论、新危险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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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1;D516(法学各部门)
本文的翻译已经获作者授权,译文系中国法学会2017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的阶段性成果CLS2017D51
2018-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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