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8.05.002
《环境保护法》中责令限制生产的法律属性辨析
责令限制生产制度是我国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法律责任一章进行的一项制度创新,被认为与责令停产整治制度一起实现对旧法规定的限期治理制度的替代与改造.梳理规范与考察实践可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新《环境保护法》中责令限制生产的制度性质存在分歧与争议,进而引发法律解释适用与后续执法程序的不统一.学界主要在责令行政行为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框架中讨论责令限制生产制度的性质与特征,主要有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强制措施等观点.辨析制度内涵与行政行为的本质特征,责令限制生产应当界定为一种行政命令,如此界定既符合一般法理,也契合制度演进的社会基础、社会深层结构,发挥其制度功能.
责令限制生产、限期治理、法律属性、行政命令、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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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中国法律)
2017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研究”17SFB3043;2015年度福建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2018-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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