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8.03.018
英国衡平法上救济先于权利原则的衍生
普通法的僵化是衡平法救济兴起的诱因,作为更加关注个案公正的衡平法,其兴起在实质上乃是王权、教权以及封建领主与贵族之间权力互动关系的产物.大法官并不考虑当事人是否遭受了权利侵犯,而是将案件事实结合宗教道德来考察其是否遭受了实质的不公,并最终决定是否给予衡平法上的救济,“救济先于权利”的思想就此萌芽并兴起.大法官逐渐转由普通法律师担任,衡平救济行政特性的丧失和司法属性不断增强,以及衡平法先例原则的最终确立实现了衡平救济的性质转变,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司法救济,并逐步规则化.之后,救济先于权利原则有所淡化,但仍在源于“不公正和现有社会标准”的情况下发挥作用.权利和救济之间关系的变迁不仅实际上体现了法律发展中个案救济和普遍权利之间的辩证和紧张关系,也是每一个寻求善治的社会都必然要面临的“课题”.
衡平法、救济、大法官、救济先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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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9.1(法的理论(法学))
2018-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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