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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18.03.009

自贸区金融创新立法的缺陷及其矫正

引用
深化金融创新是我国自贸区建设的重要任务.现行立法虽然对自贸区金融创新有所规制,但也存在诸多困境与弊端,主要表现为自贸区单独金融立法权缺失、忽视自贸区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以及自贸区宏观审慎监管缺位.改革之关键在于正本清源,确立实质正义的立法理念,实现从限权到赋权、从偏向金融经营者利益到平衡金融经营者利益与金融消费者利益、从微观审慎监管到宏观微观审慎监管并重的立法思路之转换.在具体制度构建上,我国自贸区金融创新立法应朝着优化自贸区金融立法权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自贸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和完善自贸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三个路径推进.

自贸区、金融创新、立法反思、实质正义

33

D922.28(中国法律)

2018-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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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3275

41-1420/Z

33

201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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