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8.03.008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问题研究
身份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必备的核心要素,在判断标准上应采综合说,以兼顾与平衡信息化、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信息的正当提供及利用与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非法”分属于犯罪论体系的不同阶层,具有不同的含义和判断方法.本罪的出售与购买之对向行为在随机偶遇式之情形下,对共犯及处罚之认定具有特殊性,情节严重是否可以仅包括主观有责性,需加以检讨.
公民个人信息、对向行为、共犯
33
D924.34(中国法律)
2018-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6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