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定位重校
传统观点中,对司法解散的定位是中小股东保护机制,这一定位符合现实与理论的需求,也具有理论与历史依据.但其存在过度简化各利益主体纠纷的复杂性,未充分考虑中小股东利益分化等弊端.而将司法解散定位为股东退出机制,可在一定程度上予以修正.前述两种定位皆视公司的本质为财产,并不能适用于所有公司.在本质为实体为公司中,司法解散的应然定位是公司救济机制.这一定位更符合公司法的团体法性质,也更有助于各主体的利益平衡.
司法解散、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公司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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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2(中国法律)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股权分离的裁判规则及理论重述”的资助17XNH011
2017-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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