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视野下游戏作品的视听作品保护模式的反思与重塑
在目前司法实践中,网络游戏被归入视听作品类型得到著作权保护,这种保护方式是对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一种扩张性解释.网络游戏直播的出现,使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趋于复杂,也产生了重新审视这一界定是否适当的需要.视听作品类型无法解决多元主体的权利行使问题,权利人广播权或网络信息传播权的适用也出现障碍.加之网络直播平台可以主张的合理使用等抗辩,使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陷于法律的不确定状态.鉴于网络游戏作品在网络直播视域下的特殊属性,有必要将其作为特定客体类型加以保护,排除广播权适用,将玩家行为界定为表演,同时引入法定许可解决相关权利行使问题.
网络游戏、视听作品、特定作品类型、法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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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4(法学各部门)
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辽宁自贸区知识产权创新体制研究”L16FX002;辽宁省知识产权局项目“丝绸之路背景下知识产权战略保障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LNZC20161000617
2017-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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