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7.02.008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以客观归责方法论为视角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增设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诸多争议,应当适当借鉴客观归责方法论,并妥善运用有关刑法解释方法来解决.该条将部分的帮助行为正犯化,但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按照重罪的帮助犯论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能以作为的方式实施,必须以法益侵害作为其归责根据,通过限制解释和实质解释,避免对有关网络服务商科以过重的义务.为了认定帮助故意中的“明知”,需要采取不同的证据规则,在某些不得不进行推定的场合,需要通过判断行为人能否实际履行结果回避义务,来推定其是否明知.
客观归责方法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犯正犯化、法益侵害、结果回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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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6(中国法律)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网络共犯行为刑法规制的边界与路径研究”之阶段性成果CCNU16A06011
2017-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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