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7.02.006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以行为主体的利益选择为视角
现阶段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立法较完善,但运行不佳,突出表现在环保部门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公安机关立案及处理率低、检察院职能未发挥和法院职责缺失四个方面.究其原因,以行为主体的利益选择为视角来分析,在于该机制涉及的行为主体——立法者、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利益追求出现了冲突,加之违法责任追究成本较高,导致出现了“法的赤字”.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应做到:加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明晰环保部门的监管职责,做好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工作衔接的基础工作,完善检察院的检察监督,发挥法院的司法保障职能.
环境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利益选择、衔接机制
32
D925.3;D925.2(中国法律)
2017-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4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