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7.01.016
涉不动产纠纷离婚诉讼管辖问题研究——兼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其司法解释
离婚诉讼在我国是按照一般的管辖规则来进行的,但是在离婚诉讼中往往涉及到不动产的确权、分割等纠纷.为了破解民事诉讼中专属管辖由于其制度刚性所导致的排斥由离婚诉讼所牵连之不动产确权、分割之诉的管辖难题,需要对《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相应“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在解释论层面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在明确仅有不动产物权纠纷才适用专属管辖的基础上,亦需对不动产物权纠纷本身进行限缩式的解释.最后,对离婚等身份行为引发的不动产纠纷,应当明确其牵连性质,其管辖规则的确定仍按照一般管辖规则进行,排除专属管辖的适用,并探讨了通过建立专门的家事法院来破解其管辖难题的可能性.
离婚诉讼、不动产分割、专属管辖、管辖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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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中国法律)
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司法拍卖实施状况评估》的阶段性成果,项目CLS2015Y08;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利益平衡视角下我国督促程序之变革》的阶段性成果,项目CYB16084;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5年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民事诉讼专门管辖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FXYYB2015116
2017-0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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