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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16.06.017

“一带一路”战略下互惠原则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的适用现状、困境与变革

引用
国家间法院判决的自由流通是“一带一路”战略顺利实施的重要法律保障.司法实践表明,狭隘的“事实互惠”无疑将会给中国和尚未与中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民商事交易活动带来较大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遂提出针对沿线国家实施“法律互惠”,以提供确定性的法律环境.然而,中国关于互惠原则的法律规定还存在立法目标模糊、证明责任承担不明确、审查过于严格、互惠例外范围较狭窄的问题.基于此,中国需要明确立法目标,确立划分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的标准;确定由法院承担互惠关系的证明责任;实行个案审查,将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限定在类似案件;将互惠例外范围扩展至包含外国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身份人身权和亲属关系的认定或解除.

“一带一路”战略、互惠原则、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

31

D997.3(国际法)

教育部2016年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十三五”重大课题项目“‘一带一路’倡议与法律合作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7-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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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95-3275

41-1420/Z

31

201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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