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罪的法益——修正的本权说之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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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16.06.011

论盗窃罪的法益——修正的本权说之证立

引用
关于盗窃罪等财产罪的法益,在德国,有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与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的对立;在日本,有本权说与占有说的对立;在我国,所有权说处于通说地位,近年也出现了一些有力学说.盗窃罪保护法益的确定,涉及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与社会秩序维护机能之间的平衡.应当立足于刑法独特的价值取向,坚持违法的相对性、刑法原则上禁止私力救济以及盗窃罪是对个别财产犯罪的立场,综合考虑刑法与民法的不同与协调,采取“修正的本权说”,即盗窃罪的法益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其他本权(他物权、借贷权等),以及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剥夺(没收)的利益.特殊类型盗窃罪的法益也应当如此理解.

盗窃罪、法益、修正的本权说

31

D924.35(中国法律)

2017-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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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3275

41-1420/Z

31

201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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