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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16.06.003

论行政约谈的法律意蕴与救济

引用
行政约谈是指行政机关为厘清真相并形成确信,预防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纠正业已发生的违法行为,约请相对人到场并通过法规宣导、诫勉谈话、协商谈判等方式以获得相对人的协力之行政事实行为.行政约谈是将协商机制与契约精神引入行政执法场域的一种新尝试,研究行政约谈的法律问题必须对其展开类型化分析,行政约谈的类型化可以从其功能、目的、对象等不同的视角予以展开.行政事实行为属性决定了行政约谈的法律救济问题必须纳入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框架中予以具体分析.

协商机制、行政约谈、行政事实行为、法律救济

31

D912.1(法学各部门)

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协商式行政执法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13BFX035

2017-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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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95-3275

41-1420/Z

31

201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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