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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16.05.012

论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起诉制度及其对我国大陆地区立案登记制的启示

引用
我国大陆地区目前正在全力推进的立案登记制改革对于破解过去的“立案难”问题确实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但因与之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完全契合,不能称其为已臻完善.基于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地缘、文化与法系上的相近性,可以借鉴其民事起诉制度的合理设计,为我国大陆地区立案登记制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起诉制度未对原告的起诉设置“高门槛”,无论诉讼要件还是本案要件均在起诉后由审判庭作实质审理.我国大陆地区应适时修改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取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有关主管及对原告适格的限制性规定,将符合第一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形按驳回起诉处理,严格限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案件类型,对诉状有欠缺的原则上也由审判庭裁定驳回起诉.同时,将诉讼要件与本案要件并交审判庭作实质审理.

立案登记制、起诉制度、诉讼要件、本案要件

D925.1(中国法律)

2016-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0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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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95-3275

41-1420/Z

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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