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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16.05.001

我国继承法修订入典的障碍与期待

引用
我国编纂民法典,必须修订《继承法》,编入民法典作为“继承法编”.我国现行《继承法》完成于1985年.30年前改革刚刚开始,尚未深入进行,仍处于计划经济的社会背景,个人拥有的财富很少,没有对继承法的立法提出更多的要求,因而使该法存在较多缺陷,不能适应当今市场经济社会发展和个人财富增多的要求.编纂民法典时将继承法修订入典,为我国继承法的现代化提供了契机,尽管由于存在思想认识上的不同,而使我国的继承法改革面临很大障碍,但基于社会经济进步、个人财富增多、时代发展要求而进行的继承法改革,是必然的,必须完成的.民法学者和公众一道,期待我国继承法修订入典,出现一部完善的、完备的、制度配套的“我国民法典·继承法编”,并且与其他部分相互协调,构成和谐的我国民法典体系.

编纂民法典、继承法、修订入典、障碍、期待

D923.1(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科研课题“编纂我国民法典的重大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15JJD820009

2016-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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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95-3275

41-1420/Z

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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