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5.06.015
风险刑法理论与刑事法治的疏离与博弈——立足于抽象危险犯的考察
罪刑法定、法益侵害、罪责主义这三项教叉刑法学原则既是刑法谦抑精神的体现,也是刑事法治的根基.风险刑法理念背离了刑法的谦抑本性,并与此三项原则产生了颠覆性的冲突,易对公民自由造成不必要的威胁.刑法谦抑并非无原则的限缩与不为,而是基于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内在规律,有所为有所不为.推进国家治理,刑法当然有其自身的使命,其需应对社会整体风险的刑事政策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刑法具有其独立性,不应沦为政策的附庸.刑事法治视域下的刑事政策应该受到谦抑性的节制.针对抽象危险犯,在刑事立法上对风险进行审视和筛选,将严重侵害法益的危险予以犯罪化.在司法过程中,不能绝对排除个别情形下危险的认定,被告人如若有证据提出反驳,便应通过但书的实质解释将不存在实际危险的行为出罪.
风险刑法、抽象危险犯、刑事法治、刑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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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15-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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