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5.06.013
试论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
诉前证据保全制度除具有证据保全功能外,还具有确定事实、证据开示、促成裁判外纠纷解决等功能.该制度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内容,但其立法简陋,可操作性差,司法实践效果不佳.根据立法考察和实践调研,我国诉前证据保全存在保全主体单一、保全效力未定、当事人程序保障缺失等七个方面的问题,极大制约了该制度功能的实现.域外关于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立法理念已经取得长足进步,我国立法仍停留在相对初始的阶段,该制度有修改的必要.我国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应在扩充诉前证据保全的启动条件、引导利害关系人达成和解协议等七方面予以完善.
民事诉讼、诉前、证据保全、保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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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中国法律)
2015-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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