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混淆可能性在商标混淆侵权判定中的地位——兼评我国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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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15.06.011

论混淆可能性在商标混淆侵权判定中的地位——兼评我国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引用
混淆可能性是否是商标混淆侵权判定的标准,目前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混淆可能性是商标混淆侵权判定的标准.而另有观点认为,判定商标混淆侵权不一定需要借助于混淆可能性.只要系争双方标识相同或近似,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类别上,就构成商标混淆侵权.根据商标的本质和功能原理以及商标的相似性、商品的类似性在消费者认知中所发挥的作用,混淆可能性应是法院据以判断混淆侵权成立与否的标准,商标的相似性和商品的类似性是判定混淆可能性是否存在的考量因素.我国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厘清了商标的相似性、商品的类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间的关系,是值得肯定的立法改变.

商标、混淆可能性、消费者、侵权判定

30

D924.6(中国法律)

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湖南师范大学青年基金项目中期研究成果14XQN11

2015-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8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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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3275

41-142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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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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