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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15.06.009

我国的跨境证券持有体制:现状·问题·建言

引用
国际证券市场的无纸化为资本交易带来深刻变革的同时,也对资本法律体系建构提出挑战.我国证券持有体制以直接持有为主,仅在QFII、境外持有B股、国债回购中涉及间接持有体制,这与国际金融主流背景相逆.通过反思与释义我国现行《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不难发现CSD职能定位、客户资金风险防范、投资者保护基金运作等亟待重估.在2015年《证券法》修订的趋势下,有必要通过引入间接持有体制来弥补法律文本与实践的脱节问题,避免人为割裂CSD与投资者直接的法律联系,明晰证券登记结算环节的法律关系性质并确定CSD责任承担.

间接持有制、证券法、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中央对手方、投资者保护基金

30

D923.9(中国法律)

中国法学会2012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大课题"国家豁免问题新发展和中国的选择"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LS2012A10

2015-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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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95-3275

41-1420/Z

30

201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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