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5.06.001
社团企事业组织及个人提出宪法解释的权利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只能推论出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有提出法律解释的建议权不同,有关专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明确规定这些组织及个人有宪法解释的提起权,其第十一条规定了个人请求的条件,即宪法诉愿制度;但这并非赋予他们在具体审查性解释和抽象审查性解释中的提请权.准司法化应是我国目前宪法解释的发展方向,通过司法途径将民间的活力纳入国家机关体系,是克服官僚主义的根本之道,也是激活宪法实施制度最简便、最有效的措施.
社团企业事业组织及个人、宪法解释、抽象审查性解释、具体审查性解释、宪法诉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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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1.1(中国法律)
2015年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宪法实施制度的改进与完善"的阶段性成果503000120401
2015-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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