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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15.05.006

盗窃后勒索财物行为的刑法评价

引用
盗窃后勒索财物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应当单独定罪评价.盗窃车牌等价值低廉或者仅具有主观价值的财物后勒索的,以敲诈勒索罪论处.盗窃营业执照等国家机关证件后勒索的,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牵连犯.盗窃仪表盘等价值较大财物的,若行为人盗窃之前即有勒索意图,则欠缺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超过要素,不成立盗窃罪,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若行为人盗窃之后产生勒索意图的,以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若盗窃之前兼具非法占有和勒索意图,构成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牵连犯.勒索得逞后继续占有利用价值较大的被盗财物的,仍成立盗窃罪.勒索得逞后毁坏、丢弃或者隐匿不归还被盗财物的,另行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胁迫、刑法评价

30

D924.35(中国法律)

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项目“罪数理论研究”12FX03;江西警察学院科研项目“财产犯罪的事后行为研究”2014YB010

2015-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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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95-3275

41-142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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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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