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4.05.011
对话思维在刑事公案中的运用
一个正当的法律决定必须通过理性的协商、交流与对话制度才能形成,把法律意义上的真理与通过沟通形成的共识联系起来.立法过程、诉讼程序的设计体现了对话协商的思想.在刑事公案的审理中,刑法规范的选择适用以及判决书的论证也应该以对话思维方法为出发点,对各方观点包括民意进行辨析和鉴别,理性地吸收合理部分,使公案的判决达到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接受性的统一.对话思维的运用必须限制在刑法的框架内,就是说,对各方意见包括公众意见的吸收,都必须能够有相关的刑法规范作为依据.
对话思维、公案、共识、民意、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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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刑法适用方法研究”13FFX005;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刑事疑难案件的刑法适用研究”[项目编号:CLS2013D172]以及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刑事疑难案件裁判方法研究”2012-GH-008
2014-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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