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4.03.021
论我国公司法律形态的改革
《公司法》中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法律形态,这一划分方式忽略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差异,导致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封闭公司处境尴尬,既不利于这一部分公司股东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公司法的革新.因此,应以封闭性与公开性为标准重构公司法律形态,并以此为基础推动公司法的现代化改革.
公司法律形态、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性、封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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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22(中国法律)
2014-06-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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