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4.01.011
商事关系内容的建构
商事关系是由至少一方是具有商人资格的商主体参与的法律关系,其目的是规范并促进商人的商事交易.商人的特性决定了商事关系的本质是一种关系,而非权利;其内容应以义务和责任为主来建构,而非普通民事关系那样以权利为核心.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的今天,以关系论和义务、责任来建构商事关系,有利于塑造负责任的商主体,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
商人、商事关系、义务和责任
29
D923.99(中国法律)
2014-04-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96-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