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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14.01.002

新形势下人大财政监督职能之建构

引用
《宪法》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并赋予人大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任免权的职能.其中,监督权更是起到了约束政府权力的关键性作用,应充分贯彻于预算的整个过程.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形势下,人大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同时,亟须“一体两翼”地着力加强预算监督,促进工作重点向强化预算审批职能方面转移,不断提高理财治国能力,推动国家治理模式的现代化转型,从而与公共财政、良法善治的理念相契相合,顺应关注民生、防治腐败的时代发展要求.

人大职能、财政监督、预算审批、国家治理

29

D923.992(中国法律)

刘剑文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公共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研究”12AFX013;刘剑文担任首席专家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财税法制创新研究”13&ZD028

2014-04-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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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95-3275

41-1420/Z

29

201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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