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出卖人在按揭贷款合同纠纷中的诉讼地位——兼评《商品房买卖合同问题解释》第26条、27条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2095-3275.2013.06.018

论出卖人在按揭贷款合同纠纷中的诉讼地位——兼评《商品房买卖合同问题解释》第26条、27条

引用
按揭贷款合同的主要当事人是借款购房的买受人和发放贷款的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发生纠纷,出卖人是否参加诉讼及其诉讼地位是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本文认为,出卖人是按揭贷款合同签订、生效后最早实现其经营利益的受益人.当出卖人没有为贷款归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已经交付商品住房并转移所有权的,银行起诉买受人,出卖人不必参加诉讼;尚未交付的,出卖人应当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当出卖人为贷款归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管是否交付商品住房,银行同时起诉买受人和出卖人的,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银行只起诉买受人的,应当追加出卖人列为共同被告;银行只起诉出卖人的,亦须追加买受人列为共同被告.

按揭贷款合同、出卖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共同被告

28

D923.6(中国法律)

2013-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38-143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95-3275

41-1291/D

28

2013,28(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