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3.06.018
论出卖人在按揭贷款合同纠纷中的诉讼地位——兼评《商品房买卖合同问题解释》第26条、27条
按揭贷款合同的主要当事人是借款购房的买受人和发放贷款的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发生纠纷,出卖人是否参加诉讼及其诉讼地位是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本文认为,出卖人是按揭贷款合同签订、生效后最早实现其经营利益的受益人.当出卖人没有为贷款归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已经交付商品住房并转移所有权的,银行起诉买受人,出卖人不必参加诉讼;尚未交付的,出卖人应当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当出卖人为贷款归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管是否交付商品住房,银行同时起诉买受人和出卖人的,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银行只起诉买受人的,应当追加出卖人列为共同被告;银行只起诉出卖人的,亦须追加买受人列为共同被告.
按揭贷款合同、出卖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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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中国法律)
2013-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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