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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13.06.017

论我国遗产范围立法的完善

引用
值此我国《继承法》正被修改之际,提出修改、完善立法的建议:遗产范围涵盖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观点,不符合我国民众对遗产内涵的理解和我国法律对遗产界定的传统习惯,故不宜被采纳.对于立法模式的选择,宜采取正面概括与反面排除相结合的模式,删除现有对财产种类的列举性规定,新设反面的排除性规定,同时明确被继承人之人身专属性财产的除外地位;对于遗产的性质界定,应删除“合法”二字的限定词,补充财产占有也属于遗产的范围;对于遗产范围的具体内容,应当增设不完全遗产的一般规定,专门明确其概念,然后分别在遗产分割和必遗份(或特留份)制度中具体规定不完全遗产的主要内容,包括归扣或扣减的主体、标的、免除及方法等.

遗产范围、立法模式、排除性规定、合法性、不完全遗产

28

D923.5(中国法律)

2013-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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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3275

41-129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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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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