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3.05.016
行政信访的功能分析
我国《信访条例》赋予行政信访政治参与、权利救济和怨情排解功能,而行政信访在实践中承担各种各样功能,其中主要功能是维持社会稳定,信访实践偏离了《信访条例》对行政信访的功能定位.政治参与应是行政信访的主要功能,次要功能是权利救济,监督行政与解决纠纷是信访的间接功能.我国应当根据行政信访的功能定位设置信访机构,将信访机构统一设置在人民代表大会内不符合我国国情,政府内部设置一个相对独立的信访机构是恰当的选择.应赋予信访机构主体资格,信访人可以针对信访机构不予答复的信访事项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信访、信访功能、信访制度、行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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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中国法律)
2013-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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