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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13.05.004

法律类道歉研究——以行政道歉为主线

引用
行政道歉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行政权的行使或者其他影响行政主体良好形象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而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行政相对人表达歉意的行政责任承担方式.行政道歉和国家道歉、司法道歉、刑事道歉、民事道歉共同作为法律类道歉,拥有非财产性、真诚性、规范性、主动性、补充性等共同的品质,都是独立的责任方式;但是彼此内涵不同,且涉及的法律关系、所处层次、致歉目的、致歉起因、致歉主体、致歉对象、致歉主体和致歉对象的关系以及体现的职责因素均不同.

行政道歉、国家道歉、司法道歉、刑事道歉、民事道歉

28

D922.1(中国法律)

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法治视野中的中国行政道歉制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11YJC820112

2013-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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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95-3275

41-1291/D

28

2013,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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