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3.04.013
能动司法问题研究
我国的“能动司法”具有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的特点,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司法能动主义”涵义不同.在我国,“能动司法”与政治是不可分割的,但司法不能“政治化”.“能动司法”与“司法克制”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是司法运作过程中的两个方面,共存于司法活动当中.在能动司法的过程中,要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能动司法、政治、司法克制、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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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6(法学各部门)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的阶段性成果XYY201213
2013-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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