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2.03.014
论民事权利和商事权利的一体保护:以权利结构变动权为例
权利结构变动权包括合成权、分解权和单纯结构变动权,这些结构变动权能不断地创造新的权利或新的功能,在商法之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我国商法对结构变动权设立了太多的限制或障碍.保护为主限制为辅是民法公认的权利法理,而我国商法重控制而轻保护,二者形成了巨大的反差.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坚持权利一体保护的法理,改变对结构变动权的不合理控制.
商事权利、民事权利、权利结构变动权、一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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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1(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2009年重大项目“我国民法典中私权保护制度的立法设计”2009JJD820010;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课题“商法之中的权利结构问题”的研究成果10CGFX01Z
2012-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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