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2.03.007
故意犯与过失犯的客观归责——德国刑法中客观归责理论对我国的借鉴
故意被认为是对实现构成要件的知与欲,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客观上有实现构成要件可能的事实,即有可能侵害法益的风险.如果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不是客观上可能实现构成要件的事实,故意就不成立.否定客观构成要件,即否定了故意,客观归责理论使得故意犯认定的重心移转到客观构成要件上.针对过失责任,客观归责论提出较有体系的限制标准.违反注意义务在传统过失理论当中是和过失划上等号的概念.相对于注意义务的违反,客观归责理论有较详细的具体内容,且其提出有说服力的标准,有助于一般人清楚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内涵.注意义务这个用语在法律上不明确,如果以客观归责的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将能清楚表达过失犯的意义.
客观归责、故意、客观构成要件、过失、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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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1(中国法律)
2012-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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