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1.02.014
关于违约金数额调整规则的探讨——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为中心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可以通过裁判方式调整违约金数额.这种规定的逻辑前提有混淆概念之嫌,导致的结果是思维混沌.明确界定违约金的性质是建立违约金调整规则的基础,违约金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不仅具有补偿性,也具有惩罚性.当补偿性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故无增加违约金数额的必要;当惩罚性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时,一般没有调低的必要.应首先适用意思自治规则,其次才能适用对权利进行适当限制的例外规定.
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违约金数额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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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3(中国法律)
2011-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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