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0.05.028
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中的利益平衡——围绕农业生产经营者融资展开
浮动抵押制度由于充分实现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平衡而被不少国家继受,我国<物权法>中也创设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 但在农业生产经营者融资实践中,其却面临被闲置的尴尬境地,原因在于抵押当事人利益失衡,抵押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很好保护.为了实现农业生产经营者浮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利益平衡,有必要在<物权法>中扩大浮动抵押财产至一切动产;允许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设定限制抵押财产处分的条款;建立我国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及健全农业保险和农业风险补偿机制.
动产浮动抵押、抵押财产、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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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中国法律)
2010-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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