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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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10.01.022

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引用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是用益物权、继承法和房屋的特点以及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且不与耕地保护政策和社会稳定相矛盾,又不存在对现行法律的重大突破.因此,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开个口子,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条件继承.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

25

D923.9(中国法律)

2010-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4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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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008-6951

41-1291/D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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