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09.04.004
环境犯罪的客体要件——环境权之本体研究
将环境权作为环境犯罪的客体要件,已是必然趋势.基于当今社会的现实情况,诺顿的弱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是可取的.奠立于该伦理观之上,环境权的主体就只能局限于人类,包括自然人、单位、社会和国家;环境权有单独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只要是环境法主体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无论是实体的还是程序的、无论是开发环境方面的还是利用环境资源方面、也无论是自然人的还是社会的抑或是国家的等都属于环境权大家庭的一员.各个具体环境权元素因不同的权利主体而不同.
环境权、环境伦理、权利主体、权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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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中国法律)
青岛市双百调研工程课题"青岛市沿海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问题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项目2007-C-15.课题负责人:牛忠志;课题参加人有宋旭恒、杨鹏章、梁勇、姜泽平等
2009-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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