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09.04.002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修改问题探讨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宜修改为污染大气罪、污染内水罪等几个罪名;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结果犯修改为危险犯有其更为充分的理由;适应环境污染具有的特殊性,应当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引进严格责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定刑应提高为10年有期徒刑,无限额罚金制应改为限额罚金制,并且还应增设教育性、民事性与行政性等非刑罚措施.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犯、严格责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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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中国法律)
2009-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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