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09.03.030
涉外格式合同法律选择条款——质疑与规制
从某种意义上讲,涉外格式合同法律选择条款扭曲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正当性是值得商榷的.虽然各国立法专门针对此种法律选择条款的规定较为零散和不系统,但为了保护合同弱者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以保护弱者的冲突法方法和规则对此种特殊的法律选择条款进行了规制.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涉外格式合同法律选择条款的规制均没有进行规定.我国未来的立法可以借鉴和采用<罗马公约>的"优先法"方法,美国通过赋予法官导向性自由裁量权从而追求具体案件"实质正义"的做法也可以给我国司法实践一定的启示.
涉外格式合同、法律选择条款、弱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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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1(法的理论(法学))
2009-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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